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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洞悉圣经(下册)
    • 为祸人间 罗马书5:12说:“罪通过一个人进了世间,死又通过罪而来,于是死就传给所有人,因为所有人都犯了罪。”(参看约一1:8-10)有人认为这节经文的意思是:亚当是代表人类大家庭的家主,所以亚当犯罪时,他的子子孙孙也跟他一起犯罪,即所有人都是亚当的从犯。问题是,使徒保罗在这里说死亡是“传给”所有人的,即一代传一代,不是同时发生的。

      接下来,保罗把死亡形容为一个王,说:“从亚当到摩西,死亡一直作王管辖人,尽管人所犯的罪跟亚当所犯的不同 ”。(罗5:14)亚当违背上帝的禁令,触犯上帝的律法,因此他犯罪也可以说是“犯法”。再说,亚当本来身心完美,毫无缺陷,因此他犯罪完全是自主自愿的。他的后代却完全不同,生来就不完美。基于上述理由,认为“亚当犯罪时,他那些还没出生的子子孙孙都跟他一起犯罪”,看来很难言之成理。假如说亚当的后代都是亚当的从犯,要承担他的罪责,那就得先证明他们曾经表达意愿,同意亚当做他们的家主才行。问题是,所有人生来就是亚当的后代,都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,而是出于各人父母的意愿。(约1:13)

      因此证据显示,罪是通过遗传这个定律,从亚当开始一代传一代的。诗篇执笔者说:“我母亲辛苦生我的时候,我已有罪过;我母亲怀我的时候,我已经有罪”,显然就是这个意思。(诗51:5)罪以及罪的祸害之所以进入世间,代代相传,不但因为亚当是人类大家庭的家主,也因为亚当(不是夏娃)是人类的始祖,所有人的生命都源于他。因此,身为亚当和夏娃的后代,他们不但继承了亚当的身体特征,也继承了他的性格特征,包括犯罪的倾向。(参看林前15:22,48,49)

      保罗指出:“因一个人[亚当]的悖逆,众人就列为罪人;照样,因一个人[基督耶稣]的服从,众人也就列为义人了。”(罗5:19)显然,众人不是在耶稣把赎价祭物献给上帝的那一刻,就马上因耶稣的服从被“列为义人”的。相反,他们必须对赎价显出信心,跟上帝和好,然后逐步从赎价得益。(约3:36;徒3:19)同样道理,亚当的后代也是一代接一代,在不完美的父母生下他们后,才被“列为罪人”的。

  • 罪
    洞悉圣经(下册)
    • 罪与律法 使徒约翰说:“凡惯常犯罪的,就是常行不法的事,可见罪就是不法。”(约一3:4)又说:“凡不义的事都是罪”。(约一5:17)另外使徒保罗也提到“没有律法约束而犯罪的人”,说:“没有[通过摩西颁布的]律法以前,罪已经在世上了。不过,由于没有律法,罪就没有记在谁的账上。可是从亚当到摩西,死亡一直作王管辖人,尽管人所犯的罪跟亚当所犯的不同,也得受死所管辖。”(罗2:12;5:13,14)要明白保罗这番话是什么意思,先得看看上下文。在这封写给罗马人的信中,保罗将两群人作比较,一群是有摩西律法约束的犹太人,另一群是没有律法约束的外邦人。保罗指出,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,全都被罪所支配。(罗3:9)

      从亚当犯罪到公元前1513年律法之约订立的大约2500年间,上帝没有向人类颁布任何成文律法或规条,没有清楚界定何谓罪,也没有列明不同形式的罪。当然,上帝曾颁布过某些法令,比如洪水后向挪亚发布命令(创9:1-7),以及跟亚伯拉罕和他一家(包括他的外邦奴隶)立了割礼之约等(创17:9-14)。以色列人的情况则十分特殊,正如诗篇执笔者说,上帝只“向雅各传达自己的话,向以色列颁布自己的条例和法令。他没有这样待过别国,万国都不认识他的法令”。(诗147:19,20;另见出19:5,6;申4:8;7:6,11)谈到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,圣经说:“人行律法所定的正义,就能因此而活下去”,只有完美无罪的人,比如耶稣基督,才能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。(罗10:5;太5:17;约8:46;来4:15;7:26;彼前2:22)从亚当的日子到订立律法之约,其间所颁布的法令都没有这些特点。

      “凭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” 但这不是说,既然没有完备的法典去衡量人的行为,因此从亚当到摩西日子的人就没有罪。保罗在罗马书2:14,15说:“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如果凭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,他们虽然没有律法约束,但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他们正好表明,律法的本质写在他们心里。良心和他们一同作证,他们就自我省察,或是指控自己有罪,或是裁定自己无罪。”人是照上帝的形像和样式造的,天生就有道德感,也因此有良心。正如保罗指出,人即使是不完美的罪人,他们的良心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。(见良心)律法基本上就是行为的准则,因此天生的道德感仿佛是人心中的律法。不过,除了道德的律法,人还受着另一种律法支配,就是“罪的律法”。犯罪的倾向跟正义的愿望交战,把一切没有奋力对抗罪性的人掳去。(罗6:12;7:22,23)

      在该隐的例子上,也可以看到天生的道德感和良心怎样发挥作用。尽管上帝还没颁下不可杀人的律法,从该隐回答上帝追问时闪烁其词,可以看到他杀死亚伯后受到良心的谴责。(创4:8,9)希伯来人约瑟受波提乏的妻子勾引时,说:“我怎能做这么大的恶事,得罪上帝呢?”可见上帝的律法就在他的心里。虽然上帝没有明令禁止人通奸,但约瑟知道通奸违背了上帝在伊甸园向人类颁布的旨意,因此是不对的。(创39:7-9;另见创2:24)

      在族长时代,即亚伯拉罕到雅各十二个儿子的日子,不同国家民族的人都提到自己犯了“罪”(哈塔特)。例如,他们说自己得罪了雇主(创31:36)、统治者(创40:1;41:9)、家人(创42:22;43:9;50:17)或其他人(创20:9)。无论如何,当事人既然用“得罪”这个词,就显示他们承认自己曾经得罪(或可能得罪)的人跟自己有某种关系,并承认自己有义务要尊重别人的权益和想法,有责任顺服统治者的权威等等。由此可见,他们都有内在的道德感。可是,随着时间过去,不敬奉上帝的人越发被罪缠住,结果牢牢被罪所操控。难怪保罗说列国的人“思想昏暗,跟上帝所赐的生命疏远……丧尽道德感”。(弗4:17-1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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